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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0MB2C92181C/2023-00425

发布日期:2023-12-18

发布机构:深圳市商务局

文 号:

名 称:《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政策解读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3-12-18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字号:     

  一、出台背景及目标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应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2023年7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要求建立健全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2023年8月5日,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3-2025年)》及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任务清单(2023年),要求在2023年底出台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实现外商投资投诉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深圳作为我国对外开放高地,一直以来不断完善外资法规政策,积极构建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立健全外商投诉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推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将更加有利于促进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将更加有助于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推动深圳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为进一步优化深圳营商环境,加强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深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深圳市商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投诉的提出与受理、投诉处理、投诉工作管理制度和附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诉主体

  《办法》规定的适格投诉主体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二)投诉事项受理范围

  《办法》规定可以受理的两类投诉事项:一是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二是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本市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三)投诉工作机构与分工

  设立市、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两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市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受理涉及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投诉以及对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市商务局指定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服务中心承担市级投诉工作机构日常工作。区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由各区政府指定,负责受理涉及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投诉以及对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事项处理 

  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或者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或者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是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二是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三是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四是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五)投诉事项受理时限

  《办法》对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事项的时间做出了限定:一是对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二是明确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是明晰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对于事项复杂确需延期的投诉事项,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5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规定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六)其他

  《办法》要求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办法》对市、区两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上报投诉工作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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