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商业和消费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4月7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深圳消费提质扩容,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从支持建设国际一流商业消费街区、支持引进知名消费品牌、支持知名品牌设立独立法人、支持引进国际知名商贸企业、支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加快培育深圳本土品牌、支持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举办促消费活动等九大方面对企业进行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奖励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三)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五)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六)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扶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支持建设国际一流商业消费街区。对新建或改造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运营单位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区域“四至范围”明确,有统一经营管理机构,申报主体实际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含)。“四至范围”指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
2.街区内各类品牌商铺及门店数量达50个(含)以上;
3.特色商圈商业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步行街纯步行长度200米(含)以上。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商业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
4.项目新建或改造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并于申报年份前一年内完工;
5.申报主体注册地和申报项目所在地属于同一辖区;
6.项目经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荐评为市级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深圳市特色商圈(步行街)和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指引等相关文件另行制定印发)。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验收达标的项目按照其新建或改建实际投入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各区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第七条 支持引进知名消费品牌。对引入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品牌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的运营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引进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或高成长性网红品牌、高成长性新锐品牌在深圳开设的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
2.申报主体开设门店必须是由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在深圳开设的实体店铺。其中首店面积、新业态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旗舰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含)。
3.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运营企业,每引进1个品牌奖励20万元,可累计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知名品牌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消费品牌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请单位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或高成长性网红品牌、高成长性新锐品牌;
2.品牌或其授权单位于上一年度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开展正常经营。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品牌或其授权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引进国际知名商贸企业。对在深落地项目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国际知名商贸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餐饮业(H62)、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业(L7222)、市场管理服务业(L7223)、供应链管理服务业(L7224)”等行业;
2.申报主体在深圳市内落地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含);
3.申报主体在深投资建设具备创新性、引领性的实体商业设施,包括设立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布局商业综合体、综合型大卖场、产品创新中心和消费体验中心等。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国际知名商贸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二手车经销额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汽车经销企业;
2.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二手车经销额的0.5%给予奖励,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对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增长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同比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对住宿企业、餐饮企业营业额(只含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本项目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快培育深圳本土品牌。对入选“瞪羚品牌”的深圳本土品牌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成立时间10年以内的、总部在深圳的、拥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成长性企业(不含品牌代理机构)。
2.申报主体为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黄金珠宝、钟表眼镜、国潮新品、美颜美妆、饮料食品、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汽车汽配、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消费品企业,以单一主力品牌进行申报,该品牌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申报主体需有品牌运营能力、市场影响力、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
4.符合上述条件经认定后可入选“瞪羚品牌”,相关认定文件另行制定。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入选“瞪羚品牌”的品牌所属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每个品牌仅限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支持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商贸企业消费场景数字化和信息化投入给予资助。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餐饮业(H62)、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业(L7222)、市场管理服务业(L7223)、供应链管理服务业(L7224)”等行业;
2.申报主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对消费场景和零售业务进行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有效提升消费体验;
3.项目实际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投入的20%,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举办促消费活动。对全年及“深圳购物季”的活动承办单位或举办单位给予支持。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全年四个季度促消费活动扶持条件和标准为对每个季度主题促消费活动的承办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二)对纳入“深圳购物季”总体活动方案的活动举办单位给予支持,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1.对深圳购物季总体策划统筹、户外广告宣传、广播电视媒体宣传、新媒体宣传、开幕式策划执行、闭幕式策划执行的承办单位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2.对承办“品牌经济、夜间经济、汽车消费、电商直播、文化创意、体育旅游、餐饮消费、会展消费、时尚消费、婚恋消费、亲子消费、绿色消费、免税经济”等各类主题活动的单位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3.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经备案后开展促消费活动的超市、百货、购物中心等企业或单位,按照其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依据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确定资助计划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申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特色商圈(步行街)是指融合购物休闲、餐饮美食、文体娱乐、公共服务等业态和功能于一体的以消费为主的商业集聚区或步行街区。
(二)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是指融合“夜购、夜游、夜赏、夜食、夜读、夜健、夜宿”等多个业态于一体的,以“夜间经济”为特色的商业街区。
(三)国际知名连锁品牌主要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及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
(四)国内知名连锁品牌主要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五)区域特色连锁品牌主要指在各地开设10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六)高成长性网红品牌主要指上一年度线上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七)高成长性新锐品牌主要指成立以来获得1000万元(含)以上融资,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八)“深圳购物季”是指深圳市每年8-10月份组织举办的全城联动大型购物促销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订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如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有关扶持方向和扶持标准等内容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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