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440300MB2C92181C/2022-00101
发布日期:2022-04-07
发布机构:深圳市商务局
文 号:
名 称:《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商务综合字〔2021〕44号)、《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推动我市商业和消费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坚持扩大内需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决策部署,抓住用好“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和“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围绕建设全球重要商贸中心战略定位,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实施了《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若干措施》关于资金支持的配套政策,我局制定了本《实施细则》,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的管理规定,以保障支持政策落地。
二、起草过程
为保证《若干措施》中资金条款得到规范、精准落实,我局选取专人成立编制小组草拟《实施细则》。通过查阅资料、借鉴兄弟城市经验、调研企业及咨询机构,广泛吸纳社会公众、各区及相关部门、重点企业、行业协会意见。同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要求,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并邀请专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九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本实施细则的依据、资金来源、管理原则、使用方式、绩效目标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共两条。明确申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条件。
第三章扶持方向、条件和标准,共九条。明确扶持方向、扶持条件和扶持标准。根据《若干措施》涉及资金安排的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扶持方向如下:
1.建设国际一流商业消费街区,推动深圳特色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对新建或改造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给予奖励。对验收达标的项目按照其新建或改建实际投入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各区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2.支持引进知名消费品牌,推动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等消费品牌首店、旗舰店、新业态店的商业运营企业在深圳落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运营企业,每引进1个品牌奖励20万元,可累计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知名品牌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品牌方或其授权方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品牌或其授权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引进国际知名商贸企业,推动国际一流商贸企业在深圳落地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5.支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二手车经销额的0.5%给予奖励。
6.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打造深圳龙头企业,对批零住餐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长部分给予奖励。本项目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1000万元。
7.加快培育深圳本土品牌,提升深圳品牌影响力,对入选“瞪羚品牌”的深圳本土品牌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8.支持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商贸企业消费场景数字化和信息化投入给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投入的20%,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
9.支持举办促消费活动,打造“深圳购物季”等活动品牌,提升“深圳购物季”品牌影响力,全城联动促消费,对全年及“深圳购物季”的活动承办单位或举办单位给予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共三条。明确申报方式和审核方式,包括项目申请、受理审查、编制资助计划、公示及拨付资金等。
第五章项目管理,共两条。明确专项资金不可多头重复申报和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共六条。明确绩效评价要求、实施跟踪监控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共四条。明确实施细则有关名词定义、解释权及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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