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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内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5 09:22 来源: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法函〔2021〕57号)有关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局进一步优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办理流程,对实际经营地址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内的企业法人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际经营地址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内的企业法人(下简称“申请人”)。

  二、审批部门

  深圳市商务局。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审批部门通过政务服务大厅、门户网站等发布《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等有关内容。申请人须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提交申请。

  1.线上办理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站地址:http://www.gdzwfw.gov.cn/?isLogin=false),切换至深圳市后搜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按提示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申请人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站地址: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点击进入“应用—资格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并填写信息,首次注册的申请人可通过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地址: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zxbs/scbl/)进行访问。

  2.线下办理

  审批部门线上通过申请后,由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二)承诺

  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需要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决定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有关材料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2.申请事项符合本通告适用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的决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批复,批复内应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

  3.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公示

  审批部门出具同意的批复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申请人告知承诺相关事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将许可决定书和告知承诺书在内部场所向职工公示,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将纳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申请人应按承诺条件及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二)审批部门在准予许可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深圳信用网”上公布信息。

  (三)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接受投诉举报,实现社会共同监管。

  (四)以上通知内容若有未尽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执行。

  特此告知。

  附件:1.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告知承诺书

            2.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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