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请各区(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自愿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2,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填写附件3)。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申报。各区(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并初步审核后,统一报送我局。各区(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企业名单记录,切勿重复申报。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按日收集,报送截至时间为每日下午14:00前。“五一国际劳动节”后按周收集,报送截至时间为每周星期二上午12:00前。各区(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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