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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1号文明确:总部用地采取挂牌方式供应!

发布时间:2018-05-10 14:36 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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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深圳总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日前深圳市政府正式发布《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部办法》)。文中指出,上年度在深圳形成地方财力达到2亿元的金融类总部企业,或上年度在本市形成地方财力达到1亿元的非金融类总部企业,可申请总部用地。

  2016年深圳总部企业贡献573亿 占财政收入的18% 

  自2008年起,深圳通过鼓励总部集聚、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总部经济工作机制等措施,先后集聚了腾讯、招商银行、万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恒大、比亚迪、天音通信等一批世界和中国500强总部企业,总部经济效应不断增强,2016年全市总部企业(138家)贡献地方财力573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18%,有力推动了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破解总部经济发展瓶颈,深圳市政府正式起草《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5月3日签发。该办法通过优化制度供给,探索建立与转型发展相适应的,精细化的土地供应管理制度,以推动城市的转型升级。

  总部用地出让年期为30年 金融类供地门槛是非金融类2倍 

  《总部办法》中明确,有用地需求且在本市无自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可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申请启动总部项目遴选程序,企业经遴选确定后方可申请总部用地。

  记者了解到,总部用地出让年期为30年,由区政府组织出让,并采取挂牌方式供应。该用地仅用于建设总部大厦。值得一提的是,《总部办法》中区分金融类和非金融类总部企业申请用地标准,金融类供地门槛及用地增加标准均是非金融类的2倍。同时,还确定以年均形成地方财力为依据确定用地供应门槛值及核算用地规模。

  在企业用地权利上,《总部办法》也作出限制。文中指出,不低于60%总部建筑面积全年期不得转让(自用);非自用建筑面积允许租售,非自用建筑中办公用房比例不低于50%。此外,总部用地上配建的商务公寓全年期不得转让。在地价计收上,出让底价按评估价的70%确定(配套商业除外),可不计息分2期缴交。

  鼓励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 财力达1亿即可申请 

  据了解,总部企业联合体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达到1亿(不含金融)或者2亿(含金融)即可申请用地。在用地供应标准上,对联合申请的企业,其总建筑规模不做限定,而独立申请企业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万平方米。

  如承诺期届满,对于实际年均形成地方财力达到承诺额的70%,未达100%的,需补齐差额;达到承诺额的50%未达70%的,需按规定缴纳违约金;未达承诺额50%的,除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外,政府还有权回购不少于50%的自用建筑及全部非自用建筑;未达总部用地标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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