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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开展第八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8 10:37 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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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

  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号)要求,我局计划于2024年10月8日—11月7日开展深圳市第八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次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所在辖区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

  4.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内的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申报总部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4.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负责事业部在一定区域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申报事业部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4.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初审申报时须提交基础材料和专项材料,基础材料所有申报企业均须提交,专项材料企业根据申报类别(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事业部总部)按要求提供。

  (一)初审基础材料

  1.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申报申请书。

  2.申报承诺书。

  3.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文件。

  4.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5.母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由100%控股母公司的上级公司提供)。

  6.成立满一年以上的申报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7.企业股权架构图(含母公司、申报企业、子公司等,需标明控股情况并加盖公章)。

  8.申报企业出资凭证(证明企业已实缴注册资本的凭证,如:银行入资凭证、FDI入账登记表等,复印件。如已纳入外资统计的,可不提供);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专项材料

  1.申报地区总部的,需提供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报总部型机构且为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法人),须提供深圳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3.申报事业部总部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或营业收入占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比例的证明。

  (三)初审要求

  1.申报企业的初审材料须提交至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正本。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提供目录索引,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加盖骑缝公章。

  3.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申报企业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需提交刻录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四、受理机关

  (一)初审受理

  1.受理机关: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

  2.受理时间:2024年10月8日-11月7日(第八批)。非受理时间可递交材料至各区预审核。

  3.受理地点: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

  4.咨询电话:前海0755-88105252,福田0755-82927859,罗湖0755-88161209,盐田0755-88171045,南山0755-88167820,宝安0755-29995152,龙岗0755-28681830,龙华0755-23332025,坪山0755-89999870,光明0755-88211327,大鹏0755-28333029,深汕0755-22100947。

  (二)复审受理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五、办理流程

  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主动筛选符合条件企业,并推送邀请函等信息至企业邀请申报——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至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报送初审结果至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复审——作出认可/不予认可决定——公示并颁发证书。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市投资促进局印发《关于公示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并颁发《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七、办理时限

  (一)初审承诺办结时限:30个自然日。

  (二)复审承诺办结时限:30个自然日。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限:三年(有效期内须每年年度复查)。

  九、收费

  无。

  十、年度复查

  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每年对认定半年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进行年度复查。年度复查时间以市投资促进局通知为准。

  (一)年度复查企业需填写《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度复查承诺书》。

  (二)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需对照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条件进行核查,并将年度复查结果报市投资促进局。

  十一、补充说明

  (一)市投资促进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申报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市投资促进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投资促进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投资促进局举报(举报电话:88107090)。

  (二)通过跨国公司总部认定审核的申请单位方可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号)申请跨国公司总部奖励,若在申请总部奖励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不符合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条件的,即撤销对该申报企业的认定。

  请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到初审受理机关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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