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必要性
为推动我市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合作字〔2021〕37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于2022年6月印发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在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合作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专项资金规范管理使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重要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亟需修订本《实施细则》,进一步对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最新要求,严格落实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坚决预防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同时,为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更具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会展之都,拟将原《实施细则》中涉及境外展览资助部分删除并整合至“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有关实施细则”政策中,进一步对标专项资金管理应目标明确、标准科学、管理规范等要求。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按以下原则开展: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要求,落实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二是优化资金管理,将原《实施细则》中涉及境外展览资助部分删除并整合至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有关政策中。同时,拟考虑调整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列支途径。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部分条款属于调整,主要原因为:贯彻《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排除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情形;部分条款属于删除,主要原因为:一是将境外展览资助部分整合建设至国际会展之都有关政策中,进一步优化资金管理。二是进一步整合对外合作领域资助事项,优化企业申报流程。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调整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将申报条件第一条“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调整为“申报单位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调整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的部分支持标准。
一是取消首次申报奖励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0万”门槛限制,将“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奖励,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完成营业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民币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完成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人民币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0万元”调整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并首次申报本奖励事项的,对在项目建设期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以下简称完成营业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给予人民币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完成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人民币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0万元”。二是取消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门槛,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实现年度同比增长给予相应奖励。将“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人民币50万元奖励”调整为“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人民币50万元奖励”。
(三)删除境外展览资助有关内容
删除原《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部分条款含境外展览有关内容。后续涉及境外展览有关扶持政策请关注深圳市商务局会展政策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