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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检查清单

发布时间:2019-11-12 09:22 来源: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实施主体

序号

职权名称

领域

是否涉及企业

是否涉及其他组织

依据

依据内容

深圳市    商务局

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
           
机构检查

商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发布招标机构信用信息;负责指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发布招标机构信用信息;负责指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3

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4

境外投资监督检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5

对外承包工程监督检查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6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7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已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发卡业务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8

商业特许经营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监督检查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10

成品油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底24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1

拍卖行业监督检查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12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检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城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规划,加强对城市垃圾的再生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用电器、电池、办公设备等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开发研究。

13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检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条: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14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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