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一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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