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440300MB2C92181C/2021-00356
发布日期:2021-11-05
发布机构:深圳市商务局
文 号:
名 称:《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持续推进我市现代供应链创新发展,提升供应链企业服务制造的能力,结合实际情况,深圳市商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深圳是全国供应链服务理念与思想的发祥地,是中国供应链服务企业的集聚地,也是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之一。一大批供应链服务企业扎根深圳,为深圳进出口贸易、制造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到2020年,全市供应链服务企业超过4000家。在产业互联网时代,深圳供应链服务企业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设备的快速应用,在服务深圳产业发展、构建全球供应链、推动降本增效、应用供应链新技术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步入快速、健康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但深圳供应链企业智慧化智能化水平整体偏低,与制造业融合度不够深,企业经营成本高企与利润率偏低,距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若干措施》聚焦构建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专门安排措施提升供应链企业服务制造业能力,鼓励供应链企业拓展质量管理、研发设计等专业服务,十分及时、也十分必要。
二、总体思路
近期,我市入围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公示名单。按照商务部等8单位的要求,示范城市要落实好完善现代供应链发展政策支持体系,要鼓励供应链前沿技术、基础应用、先进模式等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和《商务部等8单位关于开展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113号)明确要巩固2018年以来开展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成果,以供应链创新推动形成产业转型发展竞争新优势,进一步支持行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强化供应链创新应用,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并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布局稳定可控的全球供应链,在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上先行示范,探索可供全国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共分为6章,合计22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对《操作规程》所涉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名词概念,及其目的意义、实施主体、资助方式等事项作出明确释义和界定。
第二章为资助内容、条件和标准,共8条。针对申报项目及其内涵,具体申报条件、费用认定和资助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按照 “服务大中小企业”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原则,确定了申报专项条件。
共有2类项目可以获得事后资助:
一是供应链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用现代供应链技术和设备,推动企业自身供应链服务数字化升级、物流装备智能化升级、供应链服务全流程技术装备协同升级、供应链可视化等方面提升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搭建、ERP供应链系统搭建、供应链数据共享平台搭建、仓库智能化改造升级、运输智慧化管理、质量追溯可视化建设、智慧风控平台建设等。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是项目申报单位为制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一体化供应链服务,在此过程中因开展生产经营相关活动而发生银行贷款。对贷款利息按不超过30%,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
两类申报项目的主体都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所有基本条件:
①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行业类别为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国民经济分类代码L7224)或批发业(国民经济分类代码F51,需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的企业;
②项目申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须包含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多项服务或一体化解决方案服务;
③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不低于1亿元(行业类别为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和50亿元(行业类别为批发业),且制造业客户占年度客户总数比重不低于50%;
④项目申报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经营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⑤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与市统计部门认定一致;
⑥项目实施地、资金投向地均在深圳市;
⑦申报项目实施费用或贷款所涉项目实施费用已支付完毕(尾款除外,尾款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申报期已经超过对应合同尾款约定日期则不算入投资总额);
⑧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相关资助;同一项目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或注明原因(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补贴或资助均等同);
⑨供应链服务企业的制造业客户占总客户的比重不低于50%且服务制造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40%;批发企业经营制造业相关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40%且占比逐年提升;
⑩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申报供应链智能化升级改造的项目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要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①申报项目在申报前施工的,竣工及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不包含试运营时间)均不得早于2021年3月1日;
②申报项目实施后,项目申报单位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能力明显提升或服务的制造企业在设计、采购、生产、流通等供应链各环节的协同效率明显改善。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指标中任意两个:
Ⅰ.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上交所、深交所公布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计算,下同);
Ⅱ.上年度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Ⅲ.平台化运营比率(企业运用信息平台进行业务运营或提供服务的单数与企业业务运营或提供服务的总单数比值)不低于90%;
Ⅳ.批发企业存货周转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申报企业经营性贷款贴息的项目在满足申报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要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Ⅰ.申报项目贷款期限按自然年度计算,起始日期不早于2021年3月1日,同一项目连续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Ⅱ.申报项目经营性贷款利息必须是企业支付给银行机构的利息。
第三章是申报项目的审核材料,共3条。明确了企业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是项目申报与审核,共2条。明确项目实施流程,包括项目申请、受理审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编制资助计划、公示及拨付资金等。同时明确了项目申报单位的救济途径。
第五章是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共4条。主要对实施范围、申报单位以及项目审计评审参与单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是对《操作规程》的实施起止期限、解释权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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