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440300MB2C92181C/2026-00137
发布日期:2026-03-27
发布机构:深圳市商务局
文 号:
名 称:《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市商务局近日印发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作出解读,具体如下:
一、《实施细则》编制目的是什么?
一是落实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深商务规〔2025〕6号)上位政策要求,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量化、可审核的具体执行标准,确保政策执行规范透明。
二是响应市场发展与行业诉求。聚焦企业“走出去”、展会提质升级、场馆资源优化等核心需求,通过政策迭代提升制度适应性、增强政策与市场的匹配度,同步优化申报规范性与便捷性,促进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
二、《实施细则》的亮点有哪些?
一是更公平。《实施细则》既支持新引进项目、“首展”项目,也支持本土展会项目,还支持市场主体赴海外办展。尤其是体现了四个“一视同仁”,即本地主办与外地主办均可享受支持政策;本地办展与境外办展均可享受支持政策;大中小展会均可享受支持政策;新培育新引进展会与存量真会均可享受支持政策。
二是更科学。《实施细则》更加注重支持展会提质增效,因此设置资助比例上浮机制,对实现展会面积增长、企业重复参展率高、国际参与度提升、积极探索“出口转内销”的展会均能获得一定比例的上浮资助,推动我市展会从“办成展”向“办好展”转变。
三是更便捷。《实施细则》将新引进项目资助、增长资助等按照场租一定比例进行测算的项目,整合成一个资助方向,更方便市场主体理解政策、准备资料和申请资助。
四是更均衡。考虑到部分月份档期紧张,故专门对淡季举办展会给予扶持,对在特定时段(1月、2月、7月、8月、12月)举办的展会设置资助上浮机制。
三、哪些展会可以获得资金支持/奖励?
本细则涵盖四大资金支持方向、六个支持类别,包括新引育展会奖励、展会培育期资助、展会场租资助、打造标杆品牌展会、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支持境外自办展高质量发展。其中,新引育展会奖励、展会培育期资助、展会场租资助等三项均按展会场租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合并为一个支持方向。具体为:
(一)支持展会高质量发展——让好展会愿意来、留得住、办得好
1.新引育展会奖励,给予新落地展会“启动资金”,最高奖励600万元/届。
2.展会培育期资助——给予新培育展会“三年护航”,最高资助150万元。
3.展会场租资助——提供常规展会“基础资助+高质量发展激励”,最高资助300万元/届。
对本地展会按场租的10%给予基准资助,符合相关质量指标的资助比例予以适当上浮,符合多个上浮情形的可叠加。
4.同一项目只能申请新引育展会奖励、展会培育期资助和展会场租资助中的一项,不可重复申报。
(二)持续提升展会品牌影响力——优中选优,树立标杆,最高奖励50万元/届。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帮助深圳企业“组团参展”拿订单,最高资助80万元/届。
(四)支持境外自办展加快发展——鼓励深圳展会“造船出海”,最高资助300万元/届。
按场租费用给予20%基准资助,并根据质量指标上浮资助比例,最高可达场租的70%。
四、同一项目是否可以多次获得市、区级资助?
(一)市级资助不重复。同一项目原则上仅获得一项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确因政策允许多项资助,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二)市、区级资助可叠加。同一项目获得市、区级资助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五、政策有效期为多久?如何申报?
(一)政策有效期
本细则自2026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新旧政策衔接
情形一:本细则生效前,已申请但未完成拨付事项的,按原政策(深商务规〔2023〕3号)执行,保障已申报项目权益,不受新政策影响。
情形二:本细则生效后,新申请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适用新门槛、新标准、新流程。
(三)申报计划安排
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发布各资金支持事项的申报指南,受理上一年度举办的展会项目。具体安排以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与审核流程
1.关注申报指南发布
关注深圳市商务局官网(https://commerce.sz.gov.cn)或“深圳商务”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年度申报指南,了解具体受理时间、材料清单及申报要求等。
2.准备材料
按申报指南准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场租合同、参展合同、发票、展后报告等。
3.提交审核
(1)形式审查:材料齐备性、合规性审查;
(2)资质审查: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
(3)实质审查:材料具体内容的审计审核;
(4)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联审;
(5)集体决策:市商务局集体研究确定资助计划;
(6)公示拨付: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达计划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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