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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0MB2C92181C/2021-00411

发布日期:2021-12-20

发布机构:深圳市商务局

文 号:深商务服贸字〔2021〕47号

名 称: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1-12-20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字号:     

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11月15日

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四十周年大会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等文件,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深化服务贸易领域改革、开放和创新,健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支撑和促进体系,推动我市服务贸易重点突破和全面提升,实现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服务贸易领域重大改革试点

  1.深化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以落实综合授权改革试点为契机,推进更深层次的改革创新和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放宽能源、电信、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教育等领域市场准入。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落实国家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逐步放宽和取消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2.推进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发挥前海、河套、深港口岸经济带等重大合作发展平台作用,探索建立与港澳对接的贸易与投资规则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有关服务业开放措施,探索取消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投资准入限制,促进与港澳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发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贸易促进效应,扩大与东盟等国家服务业领域合作。

  3.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动落实试点方案,在建立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政策体系、健全促进机制、创新发展模式、优化监管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开放路径和政策措施,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新高地,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先行示范,积极为全国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4.推进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加快服务外包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服务外包向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深度拓展融合,完善服务外包载体平台建设,加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巩固和扩大与港澳地区、欧美国家服务外包市场规模,着力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市场,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外包接包和发包中心,打造“深圳服务”品牌。

  二、促进服务贸易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5.支持资本要素跨境便捷流动。加快完善资本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积极推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简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的凭证要求,推动境外高端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探索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账户体系,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加快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推动区块链技术在跨境金融领域的应用。

  6.推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探索完善数据产权和隐私保护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互联互通。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争取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探索建立深港澳跨境数据流动机制。支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平台,积极探索设立数据交易市场或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7.促进境内外专业人才便捷流动。对从事服务贸易投资、就业的港澳及外籍人士给予出入境便利,探索来深就医签证便利化政策,研究优化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查验手续。在CEPA框架下,进一步降低港澳专业服务领域准入门槛,推动对港澳专业人才实施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持续探索扩大对港澳职业资格认可范围。

  8.优化服务贸易口岸通关管理。探索实施更加便利的口岸通关模式,提升跨境电商、国际会展、科研设备和生物材料等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物品通关便利化水平,探索适应期货保税交割、检测维修和融资租赁等新业态的海关监管模式。持续优化外国人入境、过境免签政策,研究实施经邮轮母港入境的外籍旅客144小时过境免签及邮轮团体乘客15天免签的政策。

  三、引导新技术新业态赋能服务贸易

  9.推动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发展。引导企业加强对数据挖掘、加密算法等数字技术应用,提升贸易数字化管理能力,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搜索引擎、物联网等数字技术服务,积极拓展数字传媒、数字娱乐和数字学习等内容服务。支持搭建数字贸易交易促进平台,打造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对开展跨境数字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给予奖励。

  10.增强技术贸易国际竞争力。完善技术贸易管理体系,鼓励专利权、专有技术和专利咨询等先进技术和服务进出口。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引进国外科技组织、科研机构和跨国企业来深设立研发中心,支持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积极培育熟悉技术贸易规则、业务实操熟练的知识产权、技术贸易、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逐步扩大技术和服务出口规模。

  11.积极发展高增值型服务外包。深度挖掘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外包发展潜力,积极拓展信息技术、软件开发、医药研发、工业设计、工程技术和会计法律等知识和技术密集型服务外包业务,加快发展培育平台分包等外包新模式和服务型制造等外包新业态。围绕服务外包高端领域,培育一批功能完善、创新突出的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对服务外包企业按照接包执行规模给予奖励。

  12.引进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贸易。加强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应用,鼓励离岸金融、保税展示交易、供应链管理、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推动金融、文化、教育、医疗等服务线上线下有机融合,支持旅游体育、健康养老等服务业加快向精细化、高品质、国际化发展。

  四、提升高端服务贸易发展能级

  13.扩大跨境专业服务规模。推进专业服务高端化国际化发展,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支持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特定业务或执行特定管理职能的合伙人。围绕会计法律、建筑设计、检验检测、酒店运营和信息咨询等领域,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和竞争优势的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对会计、法律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出口规模给予奖励。

  14.创新发展跨境金融服务。扩大金融业领域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保险机构设立经营机构。积极引进具备专业特色的优质外资金融机构,支持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推动跨境就医及理赔款跨境结算便利化。对金融领域服务贸易企业按照服务出口规模给予奖励。

  15.促进文娱教育服务贸易。积极发展“文化+”贸易新业态,推动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等深度融合,加快培育一批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重点企业和项目,扩大创意设计、影视传媒、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演艺娱乐等文化服务出口规模。发挥深圳文博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粤港澳版权登记大厅等平台功能,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创意合作,激发版权交易活跃度。推动建设适用国际通用规则的国际艺术品拍卖中心,推进全球知名赛事活动落户,开展与境外高水平院校合作办学,加快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

  16.支持扩大高端服务进口。积极扩大国内急需的咨询、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知识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进口。鼓励我市会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贸易、生物医药、国际会展和高端家政等领域企业和机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快引进国际先进服务标准、管理模式和培训资源,全面提升高端服务领域供给能力和水平。

  五、巩固扩大优势服务贸易规模

  17.大力发展跨境旅行服务。推动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设立旅行社审批权限下放,实行企业承诺制,简化外资旅行社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引进一批高水平国际知名文化旅游项目和休闲度假设施,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加强全市旅游资源对外宣传推介。加快建设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探索建设粤港澳国际游艇旅游自由港,力争在出入境、查验管理、通关便利等方面创新机制。争取实施更加便捷的离境退税政策。

  18.引导建筑服务高端化发展。支持承包工程企业积极承接通信、基建等优势领域海外工程项目,扩大对东盟、拉美、非洲等国家的工程承包服务出口,推动建筑工程服务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等一体化服务拓展。支持企业以收购、参股、合资等方式与国际承包工程企业合作,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大型承包工程企业。

  19.提升现代物流国际化水平。加快构建高效跨境物流综合服务体系,支持物流企业扩大跨境物流服务出口规模。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服务机构在深落户,大力发展现代航运业,拓展国际中转、船舶租赁、维修管理等航运服务产业链。完善国际航线网络布局,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扩大以货运为主的航空运输服务,加快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争取开通第五航权航线。推进平南铁路改造,推动深圳“湾区号”中欧班列项目常态化运营。

  六、健全服务贸易公共服务体系

  20.推动服务贸易功能集聚。结合各区(新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产业优势,在服务外包、文化创意、商务服务、生物医药、食品营养和旅游休闲等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功能突出、品牌影响力彰显的服务贸易示范园区。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打造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园区,积极拓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检测维修、保税展示交易等业务。对获评国家级各类服务出口基地给予奖励。

  21.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支持社会主体建设和运营各类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撑、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积极举办服务贸易专业性展会论坛,鼓励各类投资贸易等各类展会增设服务贸易展区。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22.加大中高端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推动构建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校、机构和企业紧密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支持建设服务贸易人才实训基地。鼓励培训机构拓展建筑、金融和航运等领域培训业务。支持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加快引进服务贸易中高端人才,争取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实施更加便利的出入境和停居留政策,推进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建设国际化人才集聚高地。

  23.完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创新“政银担”融资服务模式,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拓宽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配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深化“政银保”合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服务贸易企业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给予保费资助,鼓励各区(新区)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24.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做好境外专利申请与商标注册。开展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及产品供给,探索建立我市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等综合服务体系。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完善知识产权担保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出台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政策措施。

  25.创新服务贸易管理模式。对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实行便利化改革,探索实施无纸化办理,推动将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区(新区)。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申报等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用分布式账单和接入式端口等数字技术,完善技术进出口监测体系。推动建立商务、外汇、海关、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七、保障措施

  26.强化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健全市级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及时解决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和障碍。推动服务贸易领域各职能部门加强数据定期交换与共享,加快构建有利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管理体制。

  27.加强多渠道资金支持。统筹用好各级相关专项资金,发挥激励带动效应,提升扶持精准度和有效性,加强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服务贸易(外包)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与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对接,鼓励设立市场化的服务贸易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28.健全服务贸易统计体系。以商务部门为主导,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体系。加快建设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拓展服务贸易政企互动、业务培训、统计监测和贸易促进等功能。创新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开展数字贸易、旅行和供应链管理等领域专项统计工作试点,探索服务贸易全口径统计。加强市区两级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联动机制,推进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数据直报,加强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

  29.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各类商协会和促进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利用各类政务新媒体渠道和平台,加强对服务贸易领域政策宣讲、统计培训、信息发布和对策研究。营造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举办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成果展,充分展示我市服务贸易领域发展动态及创新成果。

  八、其他事项

  30.市商务局负责制订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牵头保障本措施的具体落实。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服务贸易领域的政策支持,推动政策加快落实。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制订本辖区服务贸易领域专项支持政策。

  31.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支持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任务分工一览表

序号

工作内容

条款

责任单位

1

第一条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2

第二条

市前海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委大湾区办,福田区政府、罗湖区政府

3

第三条

市商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

4

第四条

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5

第五条

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6

第六条

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前海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密码管理局,福田区政府

7

第七条

市公安局、市前海管理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8

第八条

市口岸办、市公安局,深圳海关、深圳边检总站、深圳海事局

9

第九条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区政府

10

第十条

市商务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区政府

11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12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13

第十三条

市前海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区政府

14

第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

15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

16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市科技创新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17

第十七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深圳边检总站、深圳海事局

18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市住房建设局

19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关

20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21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  

22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创新委

23

第二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中信保深圳分公司

24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

25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局,各区政府,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

26

第二十六条

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7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局、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

28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区政府

29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市贸促委

  备注:责任单位不分先后,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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