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440300MB2C92181C/2025-00381
发布日期:2025-10-31
发布机构:深圳市商务局
文 号:深商务规〔2025〕6号
名 称: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
深商务规〔2025〕6号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5年10月30日
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深圳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制定本措施。
一、建设国际一流的会展空间
(一)健全会展场馆布局体系。积极推进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二期)项目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深圳会展中心升级改造,打造体量占优、设施领先、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综合型展馆。结合产业发展布局、重大设施重大项目发展情况,科学建设、运营区域性会展场馆。推动深圳国际交流中心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发挥前海国际会议中心优势,建设高规格会议活动承接地。统筹用好各类空间资源,挖掘文体、商业、博物馆、公共服务等各类会展活动空间的潜能,更好支撑会展活动多样化的空间需求。〔责任单位(排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含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前海管理局、各展馆建设运营单位〕
(二)完善会展场馆配套软环境。优化会展出行服务保障,提升会展大交通一体化水平,加强机场东枢纽、国际会展中心与南山、福田等中心城区的轨道联系。重点加快推进国际会展中心周边环境提升、配套设施建设及招商工作,完善片区路网建设管理。鼓励各区推动展会举办单位与重点景点签约合作,给予展客商相关景点旅游打折优惠,鼓励各类企业、平台主体、行业协会举办有影响力的特色主题活动,加强向酒店、餐饮、购物、娱乐等商贸资源的引流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宝安区政府、福田区政府、龙岗区政府、坪山区政府)
(三)积极承接多种形式的商业项目。鼓励会展场馆探索创新运营模式,加大力度引进各类商业性文化演艺、节庆活动、体育及电竞赛事、新品发布等各类活动,提升场馆综合利用率与运营效能,构建多元业务生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展馆运营单位)
(四)打造数智化绿色化会展场馆。鼓励深圳专业会展场馆在规划、建设和运营中融合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开展数智化、绿色化升级,布局光伏充放设施,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数字孪生(BIM技术)等信息技术,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场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展馆建设运营单位)
二、打造多层次高能级展会体系
(五)大力引育知名展会。积极引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展会、全国百强展览,支持国内外展会举办深圳“首展”。大力发展“首发”“首展”“首秀”,为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新技术搭建国际化展示交易平台。对新引育市场化举办的“名展”“首展”项目,按场租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600万元/场。支持承接各类国家级论坛大会,申办高级别国际峰会会议,鼓励各部门、各区结合产业及辖区实际需求,对新引进市场化举办的会议(论坛)项目给予一定资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外办、各区政府)
(六)加快提升展会能级。支持展会做大做强,不断扩大规模效应,提高国际影响力,对在全市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按一定比例给予场租资助,并对其中成长性展会、国际性展会及特定时间段(1月、2月、7月、8月、12月)举办的展会适当上浮资助比例,单个展会每届资助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促进“产展融合”发展。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挥展会促进行业发展、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功能,对相关题材的新培育展会给予连续三年的培育期资助,单个展会每届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举办“风向标”展会,相关部门可结合深圳产业发展实际,对亟需引进的、成长潜力高的或具有行业引领效应的专业展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海洋发展局)
(八)打造标杆品牌展会。培育高水平展会体系,持续提升深圳展会品牌影响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展会持续提质升级、做强做优。鼓励展会主动对接高标准规则,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项目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九)推动展会创新发展。加大会展业科技创新力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力研发新型展会解决方案,积极探索“数字+会展+X”新模式,培育智慧化、创新型特色展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大力培育会展业生态
(十)大力培育优质会展企业。积极主动安商稳商,精准有效服务企业,及时解决企业经营面临的问题,培育优质会展企业,助力会展企业稳健发展。依法依规支持会展企业做大做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有实力的会展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扩大规模、提升能级。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带项目落户,鼓励在深设立区域总部、全国总部、全球总部。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扶持政策,对年度营收实现一定增长的会展企业给予奖励。发挥前海专业服务机构集聚效应和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
(十一)强化绿色会展引领。推广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鼓励深圳市品牌展会及重点展会试点绿色低碳办展。推广低碳交通运输工具,大力倡导展会绿色出行,对展览面积达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展会、深圳市品牌展会、经批准的党政机关主办展会及参会人数超过2000人的大型国际会议,落实参展参会人员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设施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四、拓宽会展对外开放渠道
(十二)推进高水平行业合作交流。加强与海内外会展业发达城市交流,积极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会议中心协会(AIPC)等会展业国际组织的对接合作,推动在深圳举办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级别行业交流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外办)
(十三)深化深港澳会展合作。发挥前海深港合作推进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会展合作联盟机制,深化与香港、澳门及湾区各城市会展业的合作,支持市场主体联合举办高端会议、品牌会展,探索“一展两地”“一会两地”的办展办会模式。把握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发展机遇,鼓励举办促进深港会展业融合发展的交流活动,以及赴港举办或参加科技创新相关展会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前海管理局、河套发展署)
(十四)鼓励开拓海外会展市场。围绕深圳重点产业布局和重点海外市场,实施“造船出海”计划,培育一批高质量境外自办展会,巩固深圳与重点市场境外经贸交流合作基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赴境外自主举办国际化展会,对规模大、质量高及深圳企业参与度高的展会给予支持,单个展会每届最高资助300万元。发挥海外经贸网络作用,为境内外会展主体畅通合作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各区政府)
(十五)支持企业赴境内外参展。积极响应企业诉求,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组织深圳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给予资助。对深圳企业赴境外参展,市级财政对大型企业的展位费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资助。各区结合实际出台支持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展政策,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配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各区政府)
五、厚植会展业发展环境
(十六)提升公共服务体系。用好大型展会活动“一站式”审批服务平台,提升办展便利化水平。推进深圳会展业相关立法,加快构建政府、行业协会、市场主体多方参与、多元治理的行业发展格局。加大关税保证保险等产品在展览品进口领域的推广,健全国际展品通关“集成式”“驻场式”服务,优化通关便利机制。支持业内机构积极研究制定会展服务、绿色展装、评估认证等领域的相关标准。推出会展公共服务移动端应用,为展会各参与方及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务和数据局、深圳海关)
(十七)开展“以展招商”工作。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一体化谋划重点展会活动(含重点论坛)及其举办过程中招商线索的发掘对接工作,并形成完善的“以会招商”工作机制,抓好“展前沟通联络、展中洽谈对接、展后跟踪落实”的工作流程,力争推动更多优势产业、优质资本和标志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
(十八)打造高水平场馆。加强对展馆运营方的监督管理,重点围绕服务质量、展商和观众满意度、办展综合费用等方面建立监督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安保、餐饮、物流等合格供应商目录,有效降低办展参展成本,不断提升运营水平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福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坪山区政府、各展馆运营单位)
六、附则
本措施由深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2025年10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同时废止。按照深商务规〔2022〕3号文规定申请相关资助的事项,在本措施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深商务规〔2022〕3号文。本措施实施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名词解释
1.展馆: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展览馆等。
2.展会:固定在展馆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洽谈、投资贸易和交易为主要目的,由多人、多方参与的展览会。不含在展馆举办的展销会,峰会、论坛及会议活动,人才招聘会等。
3.展览面积:展览组织单位租赁展馆室内外并实际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面积,不含单独租赁的会议室、办公区、仓储区的面积。
4.全国百强展会: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的全国展览规模前100名项目。
5.深圳市品牌展会:根据《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认定的“深圳品牌展会”和“深圳新锐品牌展会”。
6.境外自办展会:各类市场主体赴境外自主举办和管理的展览活动。
7.大型企业:包括外贸及服务贸易大型企业。外贸大型企业指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上的企业。服务贸易大型企业指上一年度在商务部网站的服务外包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离岸执行额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或全口径执行金额在8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
8.中小企业:包括外贸及服务贸易中小型企业。外贸中小企业指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服务贸易中小企业指上一年度在商务部网站的服务外包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离岸执行额低于5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金额低于8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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