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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0MB2C92181C/2022-00344

发布日期:2022-08-25

发布机构:深圳市商务局

文 号:深商务消费字〔2022〕33号

名 称: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落实<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落实<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2-08-25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字号:     

深商务消费字〔202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根据《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54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落实<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8月24日

深圳市商务局落实《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5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遵循绩效优先、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从事商事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扶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加大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

  第七条 支持在深新开设首店。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新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深圳首店、旗舰店、新业态店等给予补助。

  (一)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的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品牌,详见第二十六条;

  2.开设的店铺属于上述品牌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深圳首店、旗舰店或新业态店;

  3.申报主体开设门店必须是由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在深圳开设的实体店铺。其中首店面积、新业态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旗舰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含);

  4.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于2022年注册登记、开始营业,且正常经营;

  5.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6.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含)。

  (二)扶持标准

  事后补助。对企业开设的门店按其店面装修(含材料费、设计费、人工费等)、房租支出等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八条支持在深举办首发首秀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发首秀活动给予补助。

  (一)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的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品牌,详见第二十六条;

  2.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71、L72)”;

  3.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的活动属于上述品牌的首发、首秀活动,且举办地点在深圳,详见第二十六条;

  4.申报主体属于品牌方、品牌方授权单位或品牌方合作单位;

  5.申报主体所申报活动的举办时间为2022年,且实际发生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二)扶持标准

  事后补助。对企业举办的首发首秀活动,按其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九条 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扩大市场。对批发企业销售额、零售企业零售额增长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二)扶持标准

  事后奖励。对批发企业2022年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销售额比上一年同期每增加1亿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对零售企业2022年下半年的零售额比上一年同期每增加1亿元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

  第十条 推动餐饮业态升级。对餐饮企业营业收入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餐饮业(H62)”。

  (二)扶持标准

  事后奖励。对餐饮企业2022年下半年的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会展业加快恢复。着力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展会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展会给予场租资助。对在深举办的展会在市级资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场租补贴标准。

  (一)扶持条件

  1.展会项目在深圳市专业展馆举办,详见第二十六条;

  2.展会实际举办时间为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以场租合同签订的租赁时间及实际布展或办展时间为准);

  3.实际举办展会面积达3万平方米(含)以上;

  4.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展销会除外)。

  (二)扶持标准

  1.首次在深举办的展会,在《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第七条或第八条资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单个展会项目上浮最高10万元。

  2.其他符合条件的展会,在《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第八条资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单个展会项目上浮最高1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展会主办方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组展单位防疫支出给予补助。

  (一)扶持条件

  1.展会项目在深圳市专业展馆举办,详见第二十六条;

  2.展会项目实际举办时间为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以场租合同签订的租赁时间及实际布展或办展时间为准)。

  (二)扶持标准

  对展会主办方按其实际举办展会面积给予2元/平方米补助,每个展会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第十四条 稳定支持深港跨境运输。其中,2022年7-12月深港跨境水路运输资助政策依据相关资助方案等文件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扶持方向、扶持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申报受理、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专项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申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国际知名品牌主要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及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

  (二)国内知名品牌主要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三)首发活动是指品牌方或由品牌方授权,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发布新品或展示新品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四)首秀活动是指品牌方或由品牌方授权,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举办集合某品牌多种产品的展览、展示活动。

  (五)深圳市专业展馆是指深圳会展中心、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和深圳坪山燕子湖国际会展中心等三个展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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