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参展企业结构,提升参展水平,规范、公平、透明开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展位数量安排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的通知》和广交会组委会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近年来展位安排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工作方案。
一、参展企业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且拥有自主经营产品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对应展区企业年度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流通型企业15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75万美元。
(三)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微企业发展,交易团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展位(最多不超过20%)支持未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1.被有关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法违规企业,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2.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3.违规使用、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二、一般性展位的申请受理
(一)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一般性展位是由交易团在商务部切块下达的展位数量内,安排给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二)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易捷通系统及深圳交易团业务系统提出参展申请,并上传提供相关材料。
(三)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至少为一个。
(四)流通型企业仅限在同一展区相邻展位数达到3个或3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共同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三、一般性展位数量的安排
(一)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实行评分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依据申请企业综合得分(按评分标准计算),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员工社保缴纳情况、企业纳税情况、信用核查情况、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情况、广交会参展表现以及不同展区展位供需情况等对企业参展申请进行综合考评。
(二)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三)鼓励环保、节能等产品参展,对拥有国家级及省市级优质企业称号,连续多次参展并表现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展。
(四)原则上单一展区品牌展位粘连的一般性展位数量不超过10个。
(五)原则上同一企业在同一展区获得展位数量不超过10个,且展区数量不超过5个。
(六)原则上对连续2年4届参展但在对应展区无出口的企业,不予安排展位。
四、展位评分标准
(一)前三年平均出口额(累计不超过25分)
由海关根据展位申请企业在易捷通系统中填报的海关编码核定企业出口额,企业展区出口额为2022-2024年三年平均出口额,对应展区的海关统计税则编码以广交会统计口径为准。
1.对应展区出口额
生产型企业对应展区出口额或进料加工出口额(减半计算)达到广交会最低准入标准75万美元计10分,每增加10万美元计0.1分。
贸易型企业对应展区出口额达到广交会最低准入标准150万美元计10分,每增加50万美元计0.3分。
2.对应展区出口额增长率(累计不超过10分)
①生产企业计算方式:
前一年对应展区出口额大于75万美元的,每增长20%计1分;前一年对应展区出口额大于350万美元的,每增长10%计1分;累积不超过8分。
同时,对应展区出口额连续三年大于75万美元,且连续两年出口额实现正增长的,计2分。
②贸易企业计算方式:
前一年对应展区出口额大于150万美元的,每增长20%计1分;前一年对应展区出口额大于1000万美元的,每增长10%计1分;累计不超过8分。
同时,对应展区出口额连续三年大于150万美元,且连续两年出口额实现正增长的,计2分。
(二)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一保(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及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的,计5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累计不超过10分)
获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包括: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企业通过同一系列的数个认证,只计一次,每项系列认证计2分。
获得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每一项认证计1分,累积不超过2分。其中:
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ICS认证。
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C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UKCA认证、海湾GCC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韩国KS认证、WHO 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 CB认证、BSCI认证、GRS认证、BV认证、SMETA(SEDEX)认证、俄罗斯EAC认证、印度BIS认证、印尼SNI认证、巴西INMETRO认证、MPRII认证、WRAP认证、HIGG(WORLDLY)认证、沙特SABER认证、FSC森林认证。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四)研发创新(累计不超过15分)
企业研发创新获得的专利指在国内申请并合法持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必须能够在国家专利局检索到,并且在法定有效期内。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或版权人应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每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计0.3分(外观专利计分累计不超过3分)。
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2分,累计不超过4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证明必须由国家级相关机构提供。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市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同等级科技创新奖、技术创新奖等)、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中国专利奖等,国家级奖项每项计3分、省市级奖项每项计2分。
以上专利、标准及奖项对应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范围内,如与申请展区无关,则视为无效。
(五)境内外商标注册(累计不超过5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申请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同时提交转让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持有境内注册商标的计1分。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计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计1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非盟(OAPI)注册的有效商标,计5分。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以外,其他非中文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六)优质企业(累计不超过10分)
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每项计 5 分。国家级(包括2008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计 2 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该项不重复计分 )。
(七)品牌建设与参展表现(累计不超过10分)
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一致,计2分。
2024-2025年度参加商务部组织的境外展或深圳市重点境外展,每个展会计2分,累计不超过8分。
对大会公布最新一届获得广交会绿美展位评选五星展位奖项相应展区计2分,广交会绿美展位四星展位、三星展位及最佳人气展位奖项相应展区计1分。
最近一届广交会展位采用绿色模块化搭建,每个展区展位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对大会公布最新一年度获得广交会设计创新奖( CF奖)中获至尊金奖企业计4分,金奖企业计3分,银奖企业计2分,铜奖企业计1分。
(八)连续参展(累计不超过5分)
近5年内,遵守广交会及交易团管理规定参展,无违规处罚情况发生,每届参展得0.5分。
(九)广东省外经贸运行监测系统深圳市样本企业(2分)配合广东省外经贸运行监测系统监测点定期开展外贸监测数据报送工作,被纳入广东省外经贸运行监测系统并在库的深圳市样本企业,加2分。
(十)扣分事项
1.被大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站认定专利或知识产权涉嫌侵权的扣减2分;因涉嫌侵权被大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站通报的,扣减5分。
2.企业参展人员违规使用证件或参展企业为非本企业办理参展证件的扣减2分。
3.在展馆内实施偷窃、打架等行为的每次扣减2分。
4.对违反大会绿色布展搭建规定或未达到大会绿色布展要求的扣减2分。
出现上述情况的,从下一届开始连续十届广交会均扣分,多届违规则累计扣分。
四、其他
(一)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参展资格。
(二)严重违反国家海关、税务、外汇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取消参展资格。
(三)展位申请须由企业自主,对于由第三方代理申报展位的企业,取消参展资格
(四)对于违反广交会规定展位空置、展位实际使用者与展位楣板标明企业不一致,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依照广交会展位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附件: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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