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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圳市有奖发票活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7 16: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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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484号)要求,激发消费需求,营造消费氛围,鼓励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拟在深圳市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1)可参与活动发票的开具时间: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7月31日。

  (2)有奖发票系统抽奖上线时间:2026年2月10日。

  二、实施内容

  对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在深圳市内注册登记的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八大行业的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取得的票面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发票组织抽奖。

  三、抽奖规则

  (一)参与方式。个人消费者取得符合条件的发票后,通过云闪付app进入有奖发票有关界面(后续会陆续开通微信、支付宝等多渠道入口,另行公告)上传清晰电子发票图片并确认OCR识别的票面内容(包含发票号码、价税合计金额、开票时间、购买方名称等),系统核验成功便可参与有奖发票抽奖活动。每位消费者每日最多可上传5张(含),每月最多可上传45张(含)。

  (二)开奖方式。奖励金额分为小额奖励和大额奖励。10元、20元、50元小额奖励采用“即时抽奖开奖兑付”;100元、300元、800元大额奖励采用“即时抽奖开奖、延时兑付”,即T+15天前通过系统再次核验发票状态符合要求后兑付奖金。活动过渡期期间,因系统调试原因,小额奖励采用24小时内兑付。

  (三)奖金兑付。个人消费者通过有奖发票抽奖所获得的奖金按相应奖项设定的中奖金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至中奖者绑定账户。

  (四)奖项设置。本次有奖发票实施分档奖励,一等奖8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四等奖50元,五等奖20元,六等奖10元。

  四、实施范围

  (一)经营主体范围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

  2.应为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八个行业。

  3.可正常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普通发票。

  (二)消费者范围

  个人消费者(自然人)。通过真实消费后取得的全面数字化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必须为个人实名制发票,发票抬头需为消费者本人姓名,且与申请平台APP注册的信息保持一致。

  (三)发票范围

  1.发票须为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八个行业的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取得的且通过发票查验的全面数字化电子普通发票。

  2.发票开具日期须在本次有奖发票活动实施期(2月6日至7月31日)内,单张发票票面金额(价税合计,下同)100元(含)以上。

  3.发票信息完整、清晰,无涂改、伪造、变造等情况,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等关键信息可正常识别。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票不纳入抽奖范围:

  (1)购买方为非个人消费者的发票及未填写个人真实姓名的普通发票;

  (2)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经营主体开具的发票;

  (3)超出活动周期开具的发票;

  (4)单张发票票面额度在100元(不含)以下的发票;

  (5)抽奖时已红冲的蓝字发票及对应的红字发票;

  (6)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7)未通过发票抽奖系统核验的发票;

  (8)其他不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四)行业认定

  经营主体开具发票类目属于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八大行业即可纳入活动范围。

  五、其他要求

  (一)针对在活动期间恶意红冲套利的经营主体或个人,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职责分工处理。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活动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开发票、盗用或冒用他人信息参与活动或其它作弊违规行为等),一经发现取消参与者(包括经营主体或个人用户)活动参与资格,并保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经营主体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开具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直接拨打12366或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模块举报维权。

  六、本次活动有关规则可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动态优化调整,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七、本次活动由深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活动咨询电话:

  95516(发票抽奖、奖金发放)

  95534(发票上传)

  特此公告。

深圳市商务局

 202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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