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以下简称“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深圳市平行进口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函〔2018〕473号)规定,结合我市平行进口汽车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平行进口汽车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打造以平行进口汽车为特色的综合性汽车产业集群,促进进口拓展和消费回流。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进口车辆扶持。用于鼓励深圳企业扩大平行汽车进口。
(二)运作成本扶持。对企业的港区调拨费用和清关产生的经营服务性费用给予扶持。
(三)租金扶持。对存放在特殊监管区的汽车给予租金扶持。
(四)3C认证扶持。用于鼓励企业申请整车进口3C认证。
(五)信用证费用扶持。用于鼓励企业运用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滚装船运输扶持。用于鼓励企业拓展进口汽车滚装船航线。
第六条 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资金各支持方向资助标准如下:
(一)进口车辆扶持。对注册在深圳的企业以平行进口方式进口的汽车,按3500元/辆的标准给予扶持。
(二)运作成本扶持。对企业从大铲湾口岸清关并调拨至符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实行保税仓储的平行进口汽车,按250元/辆的标准给予物流成本扶持;对企业从大铲湾口岸以清关方式进口汽车产生的经营服务性费用,按1000元/辆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租金扶持。在深圳口岸清关并存放在特殊监管区汽车,按每月100元/辆的标准给予扶持,每辆汽车享受的租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元。
(四)3C认证扶持。对深圳市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自主申请并获得汽车整车进口3C初始认证证书,给予每个车型认证费用50万元的扶持。
(五)信用证费用扶持。对企业以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开具的信用证押汇利息给予20%的扶持,对信用证开证手续费给予20%的扶持。
(六)滚装船运输扶持。同一进口商首次从深圳口岸通过汽车滚装船运输进口汽车500辆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扶持;第二次从深圳口岸通过汽车滚装船运输进口汽车300辆以上的,给予一次性75万元扶持;第三次从深圳口岸通过汽车滚装船运输进口汽车300辆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符合条件的每个进口商每年度仅前三次能享受扶持。
第七条 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资金采用事后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扶持,具体以年度项目计划或申请指南确定为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依据本规程,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资金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单位(简称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平行进口汽车须经深圳口岸进口清关;
(三)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项目执行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汽车进口相关数据,应确保与报送海关的数据一致。
第十条 申请人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填报相关经营数据、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
(二)申请人承诺书,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等承诺;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商事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四)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市商务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委;
(六)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下达文件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单位参与项目审核,承担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十七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由承办单位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的申请人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信用,并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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