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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0-10-16 10:07 来源: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及广东省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文件,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培育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动能,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

  (一)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支持:

  1.近三年通过两家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机构或上市融资获得2亿元以上融资额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年度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按以下条款进行支持:

  1.融资奖励。按其获得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一年度已认定的融资额不重复计算。

  2.办公用房扶持。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其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3.贷款贴息。对其用于经营的银行贷款按其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扶持。对其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额包括研发、软硬件购置费用等。

  5.贡献奖励。对其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二)加大力度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予以大力引进:

  1.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近三年累计获得10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5.年度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2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6.市政府确定的有重大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鼓励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集中研发、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对其中能够达到我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支持其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同时,给予落户项目投资扶持。按其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等。

  对其中暂时达不到我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结合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按以下条款进行支持:

  1.落户奖励。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落户项目投资扶持。按其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等。

  对市政府重点引进企业,给予综合支持,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所述优惠与前述政策信息不重复享受。

  引进的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在深注册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措施“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政策。

  (三)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投资力度。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设立专项产业发展子基金,或通过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二、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四)加速建设一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鼓励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合理规划和布局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空间,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聚合优势资源,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市商务局牵头制订示范园区建设标准,对各区符合标准的、市场化运营的示范园区,按照园区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额包括改造、装修、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用等,措施有效期内资助各区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不超过2个。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园区,具体扶持政策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申报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批成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五)扶大扶强一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发挥大企业的行业引领作用,支持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的大型企业开展B2C业务。鼓励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对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每增长5000万元网络零售额,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积极发展数字商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引领市场主体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对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和支持培育特色显著、功能完善、能力开放的工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六)深化和丰富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在深圳优势产业的应用,对协会或企业与国内外各大知名网络平台合作并且专门为服装、消费电子、珠宝等深圳优势产业、时尚产业建立电商直播基地的,按其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包括装修、租金、运营、技术、策划、推广费用等;对协会或企业集合深圳优势产业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设深圳商城,销售深圳制造、深圳品牌商品的,对其平台入驻费用和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推动新技术、新模式与电子商务加速融合,发展线上餐饮与购物、线上办公、线上教育、线上医疗等非接触式经济,促进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发展。鼓励涉农电商企业通过专区专栏、直播带货、线上教育等形式,开展消费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拓宽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增强被扶贫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七)鼓励企业市场拓展。支持企业利用展会、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途径拓展市场,鼓励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专业展会,并按照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相关政策给予资助。鼓励在深圳举办电商展等电商专业展会,并按照促进会展业发展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三、强化跨境电商发展优势

  (八)完善跨境电商通关节点。积极推进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跨境电商1210业务,在深圳邮政国际运营中心和机场国际快件运营中心开通9610模式进口业务;实现1210、9610进出口模式在深圳的全面落地。结合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发展需求,发挥龙岗区9610通关监管场所的促进作用,均衡东西部物流通关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积极推动9710、9810新模式的试点工作。

  (九)创新跨境电商监管和服务。简化跨境电商进口流程,进口邮件可直航至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或从香港经陆路口岸进境以直转转关和跨境快速通关模式进入深圳邮件监管场所。保税备货模式海空运输进境实施“先入区后报关”,公路运输进境实施“跨境快速通关+先入区后报关”。完善跨境电商风险监控体系,结合分类管理制度,营造“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通关环境,提升通关效率。

  深入推进“六体系两平台”建设,持续完善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服务平台与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和外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动跨境电商专业服务发展,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生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政策。完善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十)降低跨境电商企业仓储成本。对在保税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殊监管场所)内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企业的仓储租金给予补贴,具体政策由各区制定和组织实施。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自建、收购并购或租赁等方式建设海外仓,引导跨境电商企业通过海外仓扩大进出口。

  四、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

  (十一)构建智慧化电商物流配送体系。鼓励传统物流企业提升信息化、网络化水平,为电子商务提供专业化配送服务;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资源衔接,将快递物流相关仓储、集散分拨、分拣配送等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社区便民快递物流投送场所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城市建设规划;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社区网络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项目除外)建设等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项目给予资助。加快推进绿色物流、绿色快递、绿色包装。

  (十二)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应督促平台企业做好网络交易风险的防控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制定防控预案,开展密码应用,提升平台安全性,保障数据安全,维护企业与公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信用评价和分级标准,实施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类监管制度。鼓励依法登记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形成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信用评价结果和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披露;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企业经营者应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社会共治;加大普法宣传,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建立完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和大力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

  (十三)推动建设电子商务人才体系。鼓励深圳高校加强电子商务专业和学科建设,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复合型技能人才;鼓励深圳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与世界一流院校、研究机构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支持电商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十四)鼓励建设行业自律及服务体系。支持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商协会建设,推动商协会制订行业规章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商协会、社会团体及企业结合电子商务行业特点,开展标准研制及应用。充分发挥商协会在统计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商协会参与举办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类活动,对商协会举办的电子商务国际性会议,参照促进会展业发展相关政策进行资助。支持电子商务智库建设,提升政府决策服务能力,支持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业、高效服务。

  (十五)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网上直报平台,建立企业直报和第三方数据相结合的商务统计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状况;完善跨境电商统计制度,加强跨境电商大数据分析和预警;鼓励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电子商务企业构建电子商务数据库,为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运营提供数据支撑。

  五、加大政府扶持服务力度

  (十六)优化资金扶持。市政府每年继续安排资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提升资金扶持精准度,加强扶持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增强资金扶持有效性,发挥政府资金的激励和带动作用。

  (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电子商务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人才培养的税收激励政策,对电商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十八)加大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推广、知识普及和对消费的引导,强化企业和公众的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每年由政府主导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大讲堂”系列活动,打造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组织举办中国(深圳)电子商务发展论坛,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鼓励各区、各类社会组织、电商企业举办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峰会、论坛及电子商务节庆等活动。

  (十九)优化电子商务领域营商环境。研究简化优化电子商务经营者商事登记手续,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促进电商便利化登记;在电子商务领域持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提高纳税服务效率。建立完善多元化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提供在线争议解决服务,提升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效能;在电子商务领域推行电子合同应用,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电子合同服务,提高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效率。建立进出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和电商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巡查及风险预警。鼓励开展跨境电商经营者身份国际互认,促进深圳跨境电商企业品牌出海。

  六、附则

  (二十)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各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可制定本辖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政策。

  (二十一)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执行范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

  (二十二)本措施自2020年10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规﹝2017﹞6号)中续期的《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2.电子商务平台:指拥有能够为自身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或服务的平台,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

  3.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收入(指第三方平台)或销售收入(指自营平台)占企业总营业收入50%以上的企业。

  4.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应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相关销售和服务业务的企业。

  5.海外仓:主要指跨境电商企业为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在境外开设仓库,实现对境外地区的集中配货和送货。

  6.结算中心:指由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办理企业内部各成员或下属分、子公司资金收付及往来结算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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