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
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须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
3.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商贸类平台企业2024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且同比增速达到5%;商务领域服务类平台企业2024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速达到10%;
5.申报主体以同一关键数据获得《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及《〈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网络零售大额增长奖励项目”奖励资金或列入项目拟资助计划的,不得申报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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