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2023年-2025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的情形。
(二)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已被列入《2025年境外展会支持清单》,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参展。
2.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
(1)2024年度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
(2)2024年度在商务部网站的服务外包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离岸执行额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或全口径执行金额在8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
3.申报单位须定期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参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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