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6.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签订。
7.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其中,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申请前期费用支持的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相应的前期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之前,企业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3.申请贷款利息贴息支持、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的资助项目,其贷款合同、保单应当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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