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 在深圳市各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2. 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 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5. 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
6. 按规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送统计资料。
7. 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企业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 申报单位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未满3年的。
2. 申报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资金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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