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合法经营并具备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资质的银行机构。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银行机构需为我市已领取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单的外贸中小微企业提供远期结汇服务,即“深汇保”,并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做好远期结汇交易业务的风险管控,协助外贸企业基于实需背景签约远期结汇规避到期收款的汇率波动风险。
2.在远期结汇交易项下,政策实施期内(一个完整年度)为符合“深汇保”政策的企业办理远期结汇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其中已领取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单的外贸中小微企业家数不低于15家。该项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资产抵押,不得设置初始保证金、不得设置存款余额等条件。单笔远期结汇交易从签约日到交割日期限(含展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其他条件
1.银行机构为符合“深汇保”政策的企业办理远期结汇业务时,应与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企业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如发生远期结汇到期未能履约所产生的交易损失,银行机构应按照交易违约情形及时处理。
2.对相关远期结汇交易项下的损失,自银行机构向违约企业发起追索之日起三个月后仍未收回全额损失的,银行机构应及时向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提交索赔申请,如索赔或定损核赔结果为拒绝赔付的,应对企业启动相应追款程序,积极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进行追偿。
3.对于已获得“深汇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又通过企业自行偿还、追偿款偿还、自身不良贷款处置等途径获得资金偿还的,优先补偿银行机构交易反向平盘费用、损失,银行机构需将剩余资金退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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