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主页
智能推荐

热点关注

政策推送

网站支持IPv6
政声传递 繁体 EN 数据开放 政务机器人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网站大数据分析平台 搜索

内地对港输送劳务派遣经营主体资质如何申请?

发布时间:2024-07-11 10:09 来源: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根据《对香港地区开展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五及第六条,商务部对在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进行政策指导。商务部根据香港输入外劳的规模及内地公司的经营状况,经商港澳办共同确定对港劳务合作的经营许可事宜。

  鉴于香港地区和市场的特殊性,对输港普通劳务实行限定经营公司数量和总量控制的办法,未获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经营对港劳务合作,故目前暂无申请输港劳务资质的渠道。

相关文档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声明 版权保护

备案号:粤ICP备19022168号 网站标识:4403000060 公安备案号:44030402002937

主办单位:深圳市商务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投诉/咨询电话:12345、0755-88107023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