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
政策推送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请使用主流浏览器升级最新版本浏览网页
根据《对香港地区开展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五及第六条,商务部对在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进行政策指导。商务部根据香港输入外劳的规模及内地公司的经营状况,经商港澳办共同确定对港劳务合作的经营许可事宜。
鉴于香港地区和市场的特殊性,对输港普通劳务实行限定经营公司数量和总量控制的办法,未获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经营对港劳务合作,故目前暂无申请输港劳务资质的渠道。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声明 版权保护
备案号:粤ICP备19022168号 网站标识:4403000060 公安备案号:44030402002937
主办单位:深圳市商务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投诉/咨询电话:12345、0755-88107023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