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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在香港投资了一家公司,该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者自己的资本金再次对外投资,该事项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及手续完成的时限,是否有明确的具体依据?

发布时间:2020-11-23 09:45 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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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投资的定义:再投资是指最终目的地企业(即已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境外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行为。再投资属于事后报告,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两年内,企业应当在网上申报系统(商务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以及深圳市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内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及法人签名后报送深圳市商务局。

  2.具体操作流程:第一步:①登录系统(http://szes.commerce.sz.gov.cn)深圳市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综合管理系统→(若找不到业务管理可以先搜索“境外投资备案”点“开始填报”,在页面上方有四个板块)业务管理→选择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管理。②选择新增再投资,填报完资料提交后点“送审”。③在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企业列表中选择打印表格;第二步同时办理: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资格类境外投资管理→证书查询→找到相应证书→操作→点击“境外企业再投资,”填写《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提交、打印表格。第三步:①将表格签名、盖公章,一并交到(或邮寄)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3楼1306室市商务局对外合作处。②等待审核,待两个系统的状态显示“已确认”后,再投资报告流程完成。

  3.依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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