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商务部第3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都属于境外投资,需要到商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备案。
根据问题,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深圳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投资成立香港公司,再通过香港公司作为股东100%成立其他国家公司,属于直接境外投资,需要申请境外投资备案。其他国家公司作为最终目的地,香港公司作为投资路径体现在证书上。
二、深圳公司已对香港公司申请境外投资备案且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香港公司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且有自行偿还能力无需境内母公司出资还款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设立其他国家公司。再投资属于事后报告,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两年内,企业应当在网上两个申报系统内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及法人签名后报送(邮寄)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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