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4.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5.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6.申报单位需合法合规经营,自2023年起至申报截止日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专项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1)2023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2)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2.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1)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经认定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2)2023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3)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3.其他说明
(1)申报单位申报奖励所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2023年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2)申报单位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或其在市统计局登记的信息划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执行。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与在市统计局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将按照从严就低的原则进行确认。
(3)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规定,并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4)深圳市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应于2023年(含)之前通过市级外资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政策执行期内通过所在区外资主管部门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检。
(5)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或主营业务涉及房地产、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运营、银证保、融资租赁、融资担保、金融科技等相关业务)的不予以资助。
(6)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申报奖励对应的相关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不得投入至房地产、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居住用地、理财产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情形),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奖励资金。
(7)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两年内,将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全部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奖励资金。
(8)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自2023年起五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奖励资金。
(9)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不重复奖励。
(10)各辖区外资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奖励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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