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深圳是营商环境创新的“优等生”,也是营商环境创新的受益者。多年来,深圳一直将营商环境创新当作“一号工程”来抓,极大激发了企业活力。即便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深圳商事主体也保持了强劲增长态势,商事主体密度一直稳居全国各大城市前列。深圳此次被确定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是国家对深圳营商环境创新的肯定。《意见》提出了10个方面、100多项改革举措,给深圳营商环境创新带来了新任务,也带来了新机遇。
创新是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关键词。《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不搞政策洼地,而是要着力打造制度创新高地。这一改革方向与深圳创新的城市特质不谋而合,也是这些年来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一以贯之的方法与原则。特别是近年来,深圳围绕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连续出台了营商环境1.0、2.0、3.0、4.0改革政策,从“搭框架”“夯基础”“补短板”到“促提升”,一步一个台阶,密集又协同高效地推进营商环境创新,彰显出不断创新、不断优化的鲜明特征。深圳当再接再厉,用好用足《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将深圳营商环境创新向纵深推进。
创新的目的在于突破。过去一年来,深圳直面营商环境创新中的难点攻坚突破,率先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率先实施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率先开展通关便利化改革、率先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深圳当在《意见》释放出的改革空间内,及时回应解决市场主体关切,探索推出更多具有原创性、差异性的“自选动作”,在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
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不是为了“栽盆景”,而是要多育良种、移植全国。深圳要发挥先行先试的引领作用,在创新试点过程中,大胆创新探索,拿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带动全国营商环境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来源:深圳特区报2021年11月22日版次: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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