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商务消费字〔2022〕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消费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2〕353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7月22日
深圳市商务局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商务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2〕35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资金安排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深圳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遵循绩效优先、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扶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批发零售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2022年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2.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二)扶持标准如下:
按其2022年度采购额每满1亿元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022年度采购额为申报主体的商品销售额与商品零售额之差。
第七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在深成立销售公司对其产品进行专业化销售。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2022年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2.申报主体的母公司或实际控股股东为制造业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C制造业”。
3.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二)扶持标准如下:
按申报主体2022年商品零售额每满1亿元奖励50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市商务局依据2023年资金预算情况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扶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申报受理、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九条 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专项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确定资助计划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主体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申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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