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商务规〔20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合作字〔2021〕37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6月8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合作字〔2021〕3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为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深圳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对外投资合作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实施细则具体支持方向包括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奖励和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
第三条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奖励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报主体还应当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对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予以奖励。为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接境外建设工程项目,提高对外工程绩效,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绩效增长予以资助。具体专项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相应银行保函(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项目的分包企业可不缴纳);
2.申报单位按规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并报送统计数据(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不备案)。
(二)支持标准如下:
1.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奖励,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完成营业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民币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完成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人民币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实现年度同比增长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人民币50万元奖励;在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在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含1亿美元),给予人民币150万元奖励;超过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的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予以资助。为支持我市企业在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等重点市场参加重点展会,搭建品牌展会平台,拓展国际市场,支持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鼓励重点企业“走出去”,加强深圳优质产品推介。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包括线上展和线下展,其中,线上展须为申报单位的自办展。具体专项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申请的申报单位为已列入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并实施相应组展项目的组展单位,及参加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所列线下展会的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
2.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项目数量不超过4个(包括线上展和线下展);每个线下展项目实际组展规模不少于20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面积以项目主办方签署合同为准)或180平方米,组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
3.组展单位组织参加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的企业,应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4.组展单位对组织参加境外展览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在参展前组织赴境外参展人员开展展前培训和涉外安全教育,建立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并做好展团的交通运输、展位搭建等各环节的安全保障,确保将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参展企业对参加境外展览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做好展前参展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建立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5.组展单位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协助参展企业做好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好中心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出展前组展单位应组织赴境外参展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对参展企业及展品进行把关,排查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在展会现场组展单位应协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和纠纷处理等。
(二)线下展资助标准如下:
1.展位费资助包括中心展位费资助及企业展位费资助。全额资助中心展位费,每次展览最多2个,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申报的组展计划总展位在50个及以下的,资助1个中心展位的展位费;总展位在51个及以上的,资助2个中心展位的展位费。给予每个企业50%的展位费资助,按照每个标准展位给予资助;申报单位同时申请中央资金及本资金有关展位费资助的,受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总支出。
2.对于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的承办费用给予资助,金额最高为20万元。实际组展总展位在50个及以下的,每次资助承办费10万元;51个以上展位的,资助承办费20万元。
3.对于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资助。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参加当期境外展览重点支持的线下展项目的,对其参展的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每家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参加一次展会所获资金资助上限为50万元,每年度合计不超过200万元。上一年度进出口数据以深圳海关提供的进出口数据为准,如未能获得深圳海关提供的进出口数据,可结合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海关总署反馈数据或企业报关数据进行核定。
(三)线上展资助标准为,企业参加由申报单位自办的线上境外展会的,对企业线上展位费按照50%给予支持;由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计划并申请资助。
(四)每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组展单位申报资金的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参加一次展会获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每年度合计不超过200万元;不纳入单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的统筹中。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受理时间等内容,启动项目申报,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九条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确定资助计划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七)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采用项目申报和资助申请两阶段组合的项目管理模式,市商务局在前一年征集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并发布,在当年项目计划执行完成后根据实际组展情况开展项目资助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多个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存项目资料。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对外发布重点项目计划申报的通知,明确支持项目计划的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制定综合评审标准,以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和组展单位,并对外发布年度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列入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组展项目,在申报的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按市商务局安排集中开展资助申请。境外展会重点支持项目单位应向市商务局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商务局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十七条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申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
(二)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是指列入市商务局年度重点境外展览计划的展览项目;
(三)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是指参加境外重点展览支持项目计划,且上一年度进出口数据不低于5亿美元的企业;
(四)中心展位是指用于深圳市城市整体形象和产业发展成果展示,及为参展企业提供公共洽谈区域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展位,由组展单位搭建、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22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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