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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05 14:30 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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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港丰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关于外资企业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批复

  2022年2月21日,我局收到港丰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撤销《关于外资企业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批复》(深科工贸信资字〔2011〕2275号)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撤销情形。经调查核实、法制核审、集体研究后,我局决定不予撤销2011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外资企业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批复》。

  港丰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关民事争议可另寻途径解决。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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