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不具备拍卖经营资质的“文化公司”“投资公司”“展览公司”等机构,打着“拍卖”的幌子,虚假征集拍品、对拍品虚估高价,向藏家(委托人)收取高额鉴定费、服务费等费用,并以“送往新加坡、香港、澳门等地区拍卖”为噱头,采用“假拍”方式,欺骗藏家(委托人)以获取利益。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须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二、有关我市拍卖企业年度核查情况,可在广东省商务厅、深圳市商务局门户网站查询。
三、根据《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第十条规定“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活动的,如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属于违反《自律公约》。如涉及拍卖前收费的,广大市民应提高警惕,理智判断。
四、如发现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商务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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