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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3-03-17 14:20 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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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商务规〔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引导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阳光化发展,营造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深圳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有关工作部署及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3月17日

深圳市商务局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实施细则

  为深化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引导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阳光化发展,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有关工作部署及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工作期间,引导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跨境电商出口代理企业、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以及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申请纳入本市“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

  二、申报要求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申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动态评估制度。

  (一)企业资质要求

  1.在深圳跨境电商综试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已按规定完成税务登记、海关备案登记、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在银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业务的,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二)企业经营要求

  承诺符合“关”“汇”“税”等监管要求,出口各环节可溯可查。

  三、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估

  企业自行或委托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完成相关登记和备案,按“关”“汇”“税”监管要求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并对照本细则相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估。

  (二)企业申报

  企业可通过以下任一途径进行申报:

  1.企业自行通过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提交参与试点工作申报表,符合申报企业资质要求的佐证材料,以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佐证材料。

  2.企业委托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提交,由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每月定期将申报表和上述相关佐证材料批量提交至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三)审核公示

  市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并发布/更新“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有异议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四、监督检查

  (一)“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实际需求,按照月度、季度、年度调整,并同步数据至相关监管部门。

  (二)纳入“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1.存在虚假申报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出现破产清算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况的;

  4.出现违反“关”“汇”“税”等监管要求被降级或处罚的情况的;

  5.发生其他导致与申报要求不符的情况的。

  (三)参与审核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假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名词解释

  1.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企业。   

  2.跨境电商出口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委托,与之依法签订代理出口服务合同(协议),并以本企业名义办理出口申报,且可追溯真实出口企业的企业。

  3.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是指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与之依法签订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依托自身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代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办理包括报关、物流、退税、结算、保险、融资等综合服务业务的企业。

  4.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是指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金融、支付、通关、仓储、物流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5.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是指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建设、运营的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原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该平台是支撑跨境电商综试区“六体系”建设的“一站式”公益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二)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细则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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