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商务规〔202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相关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等有关规定,市商务局牵头制定了《深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6年4月29日
深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我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深圳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5〕4号)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划拨至深圳市的支持我市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紧密围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资金由市、区两级商务、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监督评估等管理工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指导做好资金的下达等相关工作,并为市级商务部门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三)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商务部门、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区级商务部门)负责做好申报通知、项目受理、审核、审计、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要求做好项目日常管理、资金绩效评价等材料报送工作,及时报送资金执行情况和调整计划,并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四)各区财政部门、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并为区级商务部门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滚动更新项目库等因素,将资金预拨付至各区,并对全市资金进行统筹调配、多退少补。各区商务部门在预算资金盘子内,择优支持。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支持健全首发经济体系。巩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领先优势,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一定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深设立高能级首店,鼓励品牌将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落在深圳。支持专业展馆打造有影响力和带动性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支持大型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支持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活动,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第六条 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商圈、商业综合体等开展业态创新、模式升级,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深化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应用,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消费新场景。支持单体店铺开展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支持重点赛事活动“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支持培育冰雪经济、中医药入境消费、旅居露营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支持家政等居民服务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不支持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宣传推广等投入;不支持政府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不支持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不支持短期开展的活动或临时搭建的消费场景,不支持存续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消费场景;不支持单纯的商品消费、单一传统业态的消费场景、以及无消费内容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鼓励商业综合体、商圈街区等,汇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价值导向的全球知名IP、国潮IP、历史文化IP、本地特色IP,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IP+”综合消费场景。支持具备影响力和粉丝基础的IP(包含影视、游戏、动漫、国潮文化等)与消费场景深度融合,通过场景搭建、业态创新和互动设计,打造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兼具情感共鸣与沉浸式体验的新型消费空间。促进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消费场景,通过智能算法、大数据分析与先进硬件技术的融合应用,打造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人工智能+消费”标杆场景。
第三章 支持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开设高能级首店。对于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深开设国际级首店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设全国级首店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面积≥100㎡且在深圳市以外拥有3家及以上成熟门店的品牌在深开设的市级首店,或新设的高能级店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内外知名品牌榜单详见附录2)。
第九条 支持大型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支持专业展馆打造有影响力和带动性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支持大型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一)支持专业展馆打造新品发布平台载体。对承接服务市内首展和全国首发首秀活动的展馆分档给予支持,试点期间单个载体累计支持上限500万元。具体如下:
1.承接5万㎡以上市内首展,或承接汽车、智能消费电子类(含手机、个人电脑、平板电脑、影像设备、消费级无人机、手持云台相机、运动相机等)、智能穿戴、智能家居等智能终端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全国首发首秀活动,每场奖励50万元;
2.承接2万㎡以上市内首展,或承接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和时尚服饰类(含服装、鞋帽、皮具、箱包、面料等)、美妆类(含护肤品、彩妆、香氛、个护等)等新产品全国首发首秀活动,每场奖励30万元;
3.承接5千㎡以上市内首展,或承接潮玩类(含盲盒、手办、IP衍生品等)、运动潮品类(含运动鞋服、户外装备、健身器材等)、食品饮料类(含酒类、茶饮、乳制品、休闲食品等)、珠宝首饰类(含黄金、钻石、玉石、银饰等)、家居生活类(含家纺、厨具、餐具、收纳等)等新产品全国首发首秀活动,每场奖励10万元。
上述首发首秀活动发布产品需包含品牌方主线产品。单场活动涉及多个品类时按最高一档奖励。
(二)支持面向消费者的大型展会(面积≥1万㎡)开设首发专区、专场,对主办方在打造首发专区、专场中的实际有效投入按照30%给予资助,同一展会试点期间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载体。对通过创新升级融合商、旅、文、体、健等业态的市内商圈、商业综合体进行评分,针对评分60分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相关的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各级财政投资部分,下同)15%给予资助,试点期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评分表详见附录3)
第十一条 支持单体融合消费场景。支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00㎡以上的单体店铺,通过业态、功能或内容的实质性创新融合,在同一物理空间内实现常态化运营的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2类以上服务消费功能融合,申报项目实际有效投入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月均提供服务次数不低于1000次的,按项目相关的实际有效投入的20%给予资助,试点期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不支持仅通过相邻或楼上独立空间简单组合、在店内增设简单装饰性陈列、或通过短期临时性活动实现功能拓展的项目。
第十二条 支持重点赛事活动“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对于赛事活动周期持续1个月以上且在深举办场次不少于6场、进场观众人数1万人次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相关的实际有效投入的20%给予主办单位资助,试点期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其他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支持发展冰雪经济,支持打造中医药入境消费、旅居露营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发展家政等居民服务领域新业态新模式:
(一)支持发展冰雪经济。对于具备“冰雪+”多元融合业态规划及延伸产业链能力的大型(面积≥1万㎡)室内冰雪场馆或冰雪主题文旅综合体项目,按相关的实际有效投入的20%给予资助,试点期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打造中医药入境消费新增长点。支持发展中医药旅游线路开发、中医药康养服务、中医药食养药膳服务等消费场景,对于具备相关合法经营资质、固定经营场所(面积≥2000㎡)、国际化服务能力的项目,按项目相关的实际有效投入(日常诊疗服务除外)25%给予资助,试点期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打造旅居露营服务消费新增长点。支持主题突出的旅居露营空间融合旅游、教育、体育、农业、文化、商业、科技等2类以上多元业态,打造一站式、沉浸式、高粘性的户外生活场景,对面积不低于5000㎡、月均提供服务次数不低于300次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有效投入的25%给予资助,试点期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发展家政等居民服务创新业态。支持家政企业建设家政数智化平台,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AI用户画像、精准服务匹配、智能监管等深度智能化应用,对于服务家庭数不低于2000户,实现家政服务人员身份核验、健康管理、技能评级、服务全程可追溯,且建立标准化服务流程与价格公示体系的,按项目实际有效投入的20%给予资助,试点期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经营主体进行店铺升级,打造“家政+”融合服务区,对于以家政服务为基础,融合健康管理、适老智能科技体验、智慧康养、家庭素养提升服务、高端母婴照料等2类以上业态,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200㎡的,按项目实际有效投入的30%给予资助,试点期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IP+”消费场景集聚区。支持商业综合体、商圈街区等载体,通过合法授权、整体规划、统一运营打造规模化IP消费场景集聚区,实现汇聚10家以上影视、游戏、动漫、国潮、历史文化等IP主题店铺,形成零售、体验消费、数字内容消费、跨界联名消费、社交娱乐等2类以上IP衍生消费场景,集聚区内月均提供服务次数不低于3万次的可持续运营项目,按相关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各级财政投资部分,下同)15%给予资助,试点期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合单体场景。支持影视、游戏、动漫、国潮、历史文化等具备影响力和粉丝基础的IP,通过联合商业、文旅、零售等某一类消费场景,打造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兼具情感共鸣与沉浸式体验的新型消费空间。
(一)支持新开设IP主题文化消费店铺,以IP主题衍生品销售、IP文化体验等为核心业务,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规授权、IP衍生品产品类型不少于3类、月均提供服务次数不低于1000次的项目,按其实际有效投入的20%给予资助,试点期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新开设IP焕新体验空间,对现有商业空间进行跨界联名、主题升级、内容共创等IP化改造与内容焕新,打造兼具情感共鸣与沉浸式体验的新型消费场景,场景主题明确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规授权的项目,按其实际有效投入的20%给予资助,试点期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人工智能+消费”标杆场景。支持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服务业态,打造面向公众、持续运营、真实可靠的新型消费场景。(评分表详见附录4)
(一)对于业务覆盖5个及以上区(指各区及前海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等12个区)、提供服务次数不低于5万次的创新消费场景,按项目实际有效投入的20%给予资助,试点期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每个区支持项目不超过1个,按评分排序择优支持。
(二)对于业务聚焦在特定区域落地、常态化运营的创新消费场景,按项目实际有效投入的20%给予资助,试点期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区资助项目不超过3个,按评分排序择优支持。
第十七条 资金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综合考量支持方向成熟度,分批次开展申报,按照标准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支持时间范围为2025年9月30日至2027年6月30日,所支持投入部分应在上述时间内。原则上限于支持市场化商业化项目,不支持免费的纯公益项目,不支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支持内容不包括新建、扩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不包括办公场所及必须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包括为了满足最基本经营条件、消防验收等需求,基础水电改造、防水处理、消防改造及设施购置等一般性装修项目。不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流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应为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即申报项目)的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项目所在地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
(三)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未被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保证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五)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的情形,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基建投资、现代商贸流通试点、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等。
(六)申报单位不存在将本属于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项目的情形。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多个支持内容。
(七)申报单位须配合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八)项目资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有效总投入的50%,同一项目中央、省、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九)申报项目管理机制健全,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预期成效显著。
第二十条 区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级商务部门提交上报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级商务部门承担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向市商务局报送资金计划、备案项目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审计、公示、资金拨付。市商务局进行分类指导和全量把关。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级商务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有关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要求将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财政专项资金退回国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申报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报承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申报单位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获得资助的。
(三)申报单位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盗取专项资金的。
(四)审计、巡视、巡察等核查需要申报单位退回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退回资金的。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商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附录:1.名词解释
2.国内外知名品牌目录
3.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载体项目评分表
4.“人工智能+消费”标杆场景评分表
附件: